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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诉讼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,独占电视剧《东方之珠》在中国大陆网络传播权、网络复制权、放映权。
网尚公司发现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,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复制并播放《东方之珠》,供上网者观看。
网尚公司认为,亿兆先锋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权利,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,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.8万元。
市二中院审理认为,亿兆先锋公司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,应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1.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。
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,网吧为吸引上网用户,在其局域网内存放大量影片供用户观看、下载,迎合了一些上网用户观看影片的需求,并给网吧经营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。但很多网吧管理者不注重知识产权,影片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,给某些影片的发行造成冲击,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。虽然在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与以往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形式不同,但其行为同样属于网络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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